中央合伙企业与公司登记处第 2/2568 号命令: 在注册有外资的公司时,泰国籍股东必须提交额外的财务证明文ห件。需要提交补充证明文件的情况
需要提交补充证明文件的情况
授权董事为外国人:即使公司没有任何外国股东,但董事是外国人。
外国人持股不超过 50%:公司内的每一位泰国股东均须提交文件。
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 每一位泰国股东的银行流水
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 向前追溯 3 个月
自支付股款之日起计算。
- 金额必须一致
账单中的提款或转账记录必须与缴纳股本的金额和日期相符。
有效期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对新设立公司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