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税务局公告
2020年度第59号
关于 降低征收企业在截止日期之后通过网络提交转移定价披露报告的罚款
税务局降低征收企业在截止日期后提交关联方转移定价披露报告的罚款,罚款金额从200,000泰铢降至5,000泰铢,仅限于在 2020年12月30日之前通过e-Filing系统进行申报。
税收战略顾问Sommai Sirudomseth女士(能源业务集团)作为税务局发言人公布“根据税务局规定会计期间初始日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且根据财务报表列示总收入超过2亿泰铢的企业需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150天内或2020年8月31日之前(获得展期申报的情况)提交相应关联方转移定价披露报告,若有义务申报披露报告的企业超过上述法定时间提交则面临处以不超过200,000泰铢的罚款,但是,出于2019年新冠状病毒爆发(COVID-19)的情况,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税务局已审批通过降低罚款,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通过e-Filing系统进行申报的罚款降至5,000泰铢。
税务局发言人 补充说 “基于简洁、快速和便捷性,税务局增加了备案渠道。纳税人在税务局官网www.rd.go.th的e-Filing系统下载披露报告的Excel表模板,通过网络上传Excel文件的形式进行提交转移定价披露报告。
若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税务局信息中心(RD Intelligence Center)或致电1161或全国各地的税务局以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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